(2016)陕05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孟xxx诉义乌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义乌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008号原告孟xx,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义乌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负责人,常力,地址:大荔县城关镇花城路。本院在审理孟xx诉义乌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xx请求被告义乌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46.99万元。原告孟xx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义乌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内的7号楼以西延园区规划道路东西长33米、南北长20米约一亩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义乌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内的7号楼以西延园区规划道路东西长33米、南北长20米约一亩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