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颜某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63号原告: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颜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颜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