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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颜某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63号原告: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颜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颜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