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3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融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金融学院,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融学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雍和明,院长。委托代理人:许绍玉,该学院法律。委托代理人:朱玛,该学院法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简称金融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一、《轩辕剑之天之痕》(31集电视剧)。飞狐公司提交的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于2012年6月11日出具的(沪)剧审字(2012)第01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轩辕剑之天之痕》的申报机构为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长度31集,全国范围发行。2011年5月18日,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8日。同日,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6日。其后,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飞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为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6日。2012年7月10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分别出具《版权声明书》,载明:其享有《轩辕剑之天之痕》的中国大陆地区无线、有线、境内卫星及地面独家播映权、发行权、署名权;自发行许可证下发后满六年之日起,其享有该剧的永久性非独家电视播映权、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其他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归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独家所有。飞狐公司另提供了《轩辕剑之天之痕》影视剧出版物及播放画面署名截图,经当庭播放,显示片名“轩辕剑之天之痕”及“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独家发行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联合制作”“湖南广播电视台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联合出品”等字样。二、《我的经济适用男》(33集电视剧)。飞狐公司提交的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2012年5月21日出具的(津)剧审字(2012)第007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我的经济适用男》的申报机构为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度33集,全国范围发行。2011年11月7日,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其司与被授权单位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拥有《我的经济适用男》一剧著作权,现将其司拥有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广告经营收益权独家授权给被授权单位,同时被授权单位有权以被授权单位的名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制止侵权,并且被授权单位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第三方,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7年7月14日。同日,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其司与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为《我的经济适用男》的联合出品单位,现将其司所拥有的该剧的代理发行权和音像制品复制发行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种类及其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予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7年7月14日。2012年7月15日,北京搜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7年7月14日。2011年11月8日,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飞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本节目在乙方平台上使用满5年为止。其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飞狐公司使用该影视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同授权单位享有的授权期限。飞狐公司另提供了《我的经济适用男》影视剧出版物及播放画面署名截图,上述截图显示片名“我的经济适用男”“联合出品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字样。三、《大笑江湖》。飞狐公司提交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0年11月23日出具的电审故字(2010)第12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片名《大笑江湖》影视剧的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均为北京博纳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华亿传媒有限公司、延平影业有限公司(台湾)、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香港),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2010年12月1日,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电影〈大笑江湖〉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载明:其司是该电影于全世界的永久的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人,授权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自该电影于中国大陆首映之日,即2010年12月3日起独占性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行使该电影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盗版维权权益,在2011年1月15日后方可使用,授权期限为三年。2010年11月2日,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1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其后,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飞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同授权单位享有的授权期限。飞狐公司另提供了《大笑江湖》影视剧出版物及播放画面署名截图,上述截图显示片名“大笑江湖”“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10)第126号”“北京博纳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延平影业有限公司华亿传媒有限公司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联合出品”“?2010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保留所有版权国内发行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摄制延平影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四、《麦兜故事》。飞狐公司提交的香港影业协会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证书号码11402、注册编号3195的《版权证明书》载明:BlissDistributionLimited是《麦兜故事》版权持有人。2009年9月3日,BlissDistributionLimited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行使《麦兜故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的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授权范围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飞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麦兜故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授权期限同授权单位享有的授权期限。飞狐公司另提供了《麦兜故事》影视剧出版物及播放画面署名截图,上述截图显示片名“麦兜故事”及“出品BlissDistribution”“BlissDistributionLtd.”“Copyright?2001BlissDistributionLtd.ALLRIGHTSRESERVED”等字样。五、《麦兜菠萝油王子》。飞狐公司提交的香港影业协会于2009年8月31日出具证书号码11403、注册编号3366的《版权证明书》载明:BlissPicturesLimited是《麦兜菠萝油王子》版权持有人。2009年9月2日,BlissPicturesLimited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BlissDistributionLimited行使《麦兜菠萝油王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的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授权范围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同月3日,BlissDistributionLimited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行使《麦兜菠萝油王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的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授权范围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2013年1月1日,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飞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的授权节目单独以领权方自己的名义自行或转委托第三人进行法律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盖章之日起至授权方获得的授权期截止之日。飞狐公司另提供了《麦兜菠萝油王子》影视剧出版物及画面署名截图,上述截图显示片名“麦兜菠萝油王子”及“Copyright?2004BlissPicturesLtd.ALLRIGHTSRESERVED”等字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3年6月28日出具的(2013)粤广广州第124760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6月25日,飞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随同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527号广东金融学院校内的专家楼,并进入飞狐公司委托代理人事先预定好的房号为3303的有上网服务功能的客房,在该房间内,公证员开启自备的笔记本电脑进入桌面状态并插入网线,在对电脑系统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该电脑能够正常上网浏览任意互联网网页后,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将电脑交与飞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监督其操作电脑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登录金融学院主办的广东金融学院网站首页www.gduf.edu.cn,点击该首页左侧“快速通道”板块内的“网络服务”选项,进入“校园网络中心”首页后点击上端的“信息资源”栏目,进入“广东金融学院教学资源网”,网页左侧“快速通道”板块显示有“主力站FTPI、电影站FTP2、电视站FTP3、中转站FTP4、纪录片站FTP5、高清站FTP6”等影视资源的下载服务器入口,依次点击“电视站:FTP3”“目录:电视”“目录:02国内”,再点击下部的“目录:轩辕剑之天之痕”;返回“电视站:FTP3—电视—02国内”的三级分目录,点击中部的“目录:国内我的经济适用男”;点击“电影站:FTP2”,依次点击其中的“目录:电影”“目录未整理”,2010年上传影片四级明细目录中部的“大笑江湖(DVD国语中字,赵本山、小沈阳、林熙蕾、曾志伟,山寨烂片)”;返回“电影站:FTP2—电影”的二级目录,依次点击其中的“目录06动画”“目录麦兜”“麦兜的故事”;返回“电影站:FTP2—电影—06动画—麦兜”的四级明细目录,点击其中的“菠萝油王子”;以上页面分别显示《轩辕剑之天之痕》《我的经济适用男》《大笑江湖》《麦兜的故事》《麦兜菠萝油王子》共5部影视剧的下载地址,并查看其“属性”,用鼠标右键“目标另存为”功能,随机选取《轩辕剑之天之痕》第14集、第36集,随机选取《我的经济适用男》第11集、第33集以及《大笑江湖》《麦兜的故事》《麦兜菠萝油王子》,将该片下载至电脑桌面“广金——影片下载专用”的文件夹内,完毕后点播下载取得的视频文件,能够正常播映影片《轩辕剑之天之痕》《我的经济适用男》《大笑江湖》《麦兜的故事》《麦兜菠萝油王子》共5部影视剧。公证书中记载的公证过程没有显示涉案影片的下载次数。公证员证明公证书所附的截图文本系现场操作过程中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金融学院认为涉案公证书存在瑕疵,不具有公证的证明效力。经比对,公证书所载视频与飞狐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内容一致。飞狐公司及案外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公证书公证的金融学院被控侵权行为委托同一代理人提起诉讼,天河区法院以(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57-1059号案受理并合并审理。飞狐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每部影视作品1000元共5000元主要为律师费,但无法提供证据。金融学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为证明飞狐公司公证时间仅为半天证据效力不足,提交了住宿登记表及收款收据复印件。飞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确认。(二)为证明飞狐公司索赔数额过高、文件下载量极其微小、损失极小,提交了(2013)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63号、第920号判决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22号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轩辕剑之天之痕》《我的经济适用男》《大笑江湖》《麦兜故事》《麦兜菠萝油王子》共5部影视剧半年内下载文件数报告。飞狐公司对下载文件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判决书与本案无关。(三)为证明金融学院已经关闭了校内FTP站点的下载通道及时消除影响,金融学院提交了关闭FTP站点的通知邮件。飞狐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四)为证明金融学院FTP资源属于教学使用提交了财经传媒系专业介绍、广东金融学院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影视赏析等公选课开课情况、校园FTP站免责声明。飞狐公司对校园FTP站免责声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恰能证明金融学院主观故意侵权,明知没有正版还告知学生购买正版,没有任何的防范措施,应提高判赔。飞狐公司对其他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金融学院不构成合理使用。(五)为证明飞狐公司应有清晰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提交了(2012)民申字第41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飞狐公司认为该裁定书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利许可他人行使。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飞狐公司提交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声明书》《授权书》等及涉案影视作品播放时显示的截图内容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金融学院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如下:一、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及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为涉案电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的著作权利人。2012年7月10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及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分别声明其司享有该剧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该剧其他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归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独家所有。2011年5月18日,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授权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8日,享有《轩辕剑之天之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同日,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6日,享有《轩辕剑之天之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其后,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飞狐公司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7年7月6日,享有《轩辕剑之天之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为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二、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涉案电视剧《我的经济适用男》的著作权利人。2011年11月7日,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7年7月14日,享有该司拥有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络广告经营收益权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制止侵权,并且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第三方。同日,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授权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7年7月14日,享有该司所拥有的该剧的代理发行权和音像制品复制发行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种类及其转授权和维权权利。2012年7月15日,北京搜狐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7年7月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中天龙(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又授权飞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8日起自该节目在其司平台上使用满5年为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飞狐公司使用该影视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为涉案电影《大笑江湖》的著作权利人。2010年12月1日,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授权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自2010年12月3日起三年,独占性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盗版维权权益。2010年11月2日,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其后,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飞狐公司自2011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BlissDistributionLimited为涉案电影《麦兜故事》的著作权利人。2009年9月3日,BlissDistributionLimited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享有《麦兜故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的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授权范围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其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飞狐公司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享有《麦兜故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及其前述权利的转授权。BlissPicturesLimited为涉案电影《麦兜菠萝油王子》的著作权利人。2009年9月2日,BlissPicturesLimited授权BlissDistributionLimited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享有《麦兜菠萝油王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的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授权范围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同月3日,BlissDistributionLimited授权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行使《麦兜菠萝油王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的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相应授权范围的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2013年1月1日,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授权书盖章之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授权飞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的授权节目单独以领权方自己的名义自行或转委托第三人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上述侵权行为公证时间在授权期限内,飞狐公司有权为维护自身著作权利提起诉讼。金融学院虽抗辩称飞狐公司并不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能提交证据推翻飞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原审法院对其抗辩依法不予采纳,认定飞狐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广州第124760号《公证书》显示金融学院网站上存在涉案影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我的经济适用男》《大笑江湖》《麦兜的故事》《麦兜菠萝油王子》共5部影视剧,并提供给在校内上网的人员下载,而金融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网站内提供涉案影视剧的下载已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飞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金融学院辩称涉案公证书存在瑕疵,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关于金融学院主张其提供涉案电影下载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原审法院认为金融学院提交的《校园FTP站免责声明》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提供涉案影视剧的下载服务仅限于提供给需学习或研究该影视剧的师生使用,实际上是任何可以连接上该校内FTP站的人员包括并非以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而使用该影视剧的人员,均可下载该影视剧,故其提供该影视剧的下载服务并不构成合理使用,金融学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金融学院提交的影视剧《轩辕剑之天之痕》《我的经济适用男》《大笑江湖》《麦兜的故事》《麦兜菠萝油王子》共5部影视剧半年内下载文件数报告是其自身出具的说明,飞狐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缺乏证明力,不予采纳,而公证过程也没有显示涉案影视剧的下载次数,鉴于飞狐公司因金融学院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金融学院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影响力及作品类型、金融学院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仅为学校之内、下载次数较少等因素,酌情确定金融学院赔偿飞狐公司的经济损失数额,对于超出部分的数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飞狐公司主张金融学院赔偿合理费用即平均每部影视剧律师费1000元,虽然其未能提交相关票据,但考虑到飞狐公司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律师费确属本案的必要支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及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支持律师费。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金融学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4500元;二、驳回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460元,由广东金融学院负担165元。判后,金融学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没有对飞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涉案影视作品多达5部,每部影视作品提供的权利归属各不相同,飞狐公司所提供的版权声明或授权书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及不规范之处,且没有相应证据加以佐证。二、飞狐公司的公证书不完整、存在瑕疵,不应予以采信。飞狐公司所提供的公证书不完整,公证时间短,公证内容多,存在多处瑕疵,无法确认其合法性及有效性。三、原审法院认定广东金融学院在校内FTP站点师生提供免费资源下载构成侵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金融学院设有传媒和新闻专业,并面向全校开设影视欣赏、音乐欣赏、戏剧欣赏等公共选修课;FTP站点的设置是为师生的科研教学提供参考资源。此外,飞狐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也认可只有通过校园内部网络才可以打开FTP站点。金融学院的行为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四、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融学院的FTP站点只面向校内师生提供下载服务,访问量和下载量都很小。且其行为属于批量商业维权,未提供律师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1.撤销原判;2.驳回飞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飞狐公司负担。飞狐公司无答辩。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合金融学院的上诉意见及本案的案件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飞狐公司是否本案适格主体;2.涉案公证书能否作为本案证据采信;3.金融学院提供涉案电影下载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4.原审判赔的数额是否合理。关于飞狐公司是否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飞狐公司就涉案五部影视作品提交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权声明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证明书》、《授权书》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飞狐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制止侵权的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飞狐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系经过多次授权取得,但均提交了相应的授权书,已经能够形成了完整的授权链条。对于金融学院在原审答辩及二审庭审中称部分授权书中只有授权方的签章而没有被授权方的签章、飞狐公司没有提供授权书中所载附件或主合同全部内容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授权书的本质内容是权利人将自身部分权利让渡他人,对其本身并无特定的形式要求。根据民事行为自治原则,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本案中,飞狐公司提交的部分授权书有明确的授权单位、被授权单位、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间、授权人签章等事项,尽管没有被授权人的签章,但是在金融学院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仍应视为真实有效。第二,授权书所涉主合同或附件的具体内容是否提交并不影响飞狐公司该权利的取得,且金融学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主合同或附件的内容构成对本案事实的否定,因此,本院对金融学院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飞狐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关于涉案公证书能否作为本案证据采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涉案公证书记载的取证过程显示,公证员进行证据保全的地址是在金融学院内,公证员及助理在对电脑清洁性进行检查,确认能够正常上网浏览互联网后,监督飞狐公司委托代理人操作完成取证过程,公证书关于证据保全过程的记载较为清晰连贯。鉴于公证书是针对在同一网站上多部影视作品进行取证,公证书截图虽仅为一部分,但已能够完整反映出对本案所涉影视作品的取证过程。金融学院虽对该公证书持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不完整,且存在瑕疵,不应予以采信,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事实,故该公证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金融学院开办的网站上存在涉案影视作品,并提供给在校内上网人员下载的事实。金融学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其行为已构成对飞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关于金融学院提供涉案电影下载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合理使用”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使用目的限于供课堂教学或者科研;2.使用方式限于翻译、少量复制;3.使用人员限于教学或者科研人员。本案中,金融学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影视作品是基于课堂教学或科研目的而进行使用,且金融学院系将涉案影视作品整部上传,而非限于翻译或少量复制。另外,任何连接到该校FTP网站的人员,均可下载该电影,可见其传播范围为不特定公众,而非特定的教学或科研人员。综上,金融学院所提其提供涉案电影下载构成合理使用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赔的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鉴于飞狐公司因金融学院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金融学院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审在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影响力及作品类型、金融学院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仅为学校之内、下载次数较少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飞狐公司公证保全证据、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均是其为了维权而采取的合理手段,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原审同时考虑到案件难易程度及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定合理支出数额,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期间,金融学院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存在畸高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判赔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金融学院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上诉人广东金融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姝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佘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戴瑾茹书 记 员  冯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