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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民初44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孙玉廷,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赵伟,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博雅,××××年××月××日生育次女张博文。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没有共同语言。2002年因矛盾升级,被告回娘家居住,在被告家原告曾经一气之下用菜刀将自己的小手指剁掉,后双方关系虽有缓和,但矛盾仍持续不断。近年来,双方关系不断恶化,现在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长女随原告生活,次女随被告生活,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债权8.2万元依法分割;债务8000元依法承担。原告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被告付某辩称,我们感情还好,双方婚后一直在一起打工,从去年开始双方才不在一处打工,我们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我尊重孩子的意见。共同财产位于本村的北房五间依法分割,对原告主张的债权、债务不认可。另我在北京打工期间欠下1.8万元的债务,要求依法负担。被告提交分家单一份,证明双方曾分得老房三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博雅,现就读于潞灌中学,××××年××月××日生育次女张博文,现在南皮县城读小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债权及债务不认可,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债务亦不认可,双方均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双方有共同财产房屋5间。经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分家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已长达15年,且育有两女,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矛盾应相互体谅和相互理解,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