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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学与高学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学,高学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88号原告: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学,住所地唐山市南新西道南侧46号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邝安丽,职务校长。被告:高学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学与被告高学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133.5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南区燕京小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晴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懿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