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502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周曙光,局长。委托代理人米川,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崔建国,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区执处字(2015)第84号城市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东区执处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未经规划审批,自2006年10月5日开始,擅自在东营市东营区金象山路以西、南二路以北,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建设房屋1处,面积2583.3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享有的权利。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依据:1、立案审批表一份。2、调查笔录一份。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各一份。4、照片八张。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崔建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各一份。8、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10、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东区执处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东区执处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东区执处字(2015)第84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90000元、加处罚款90000元、执行费2600元,共计182600元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三、被执行人东营市晨明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王桂丽审判员 任少华审判员 马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