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张伟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崔峰。本院立案执行的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024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桂林市同力自动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024号裁决书],指定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锦源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