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6号原告陈某。被告艾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艾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大云审 判 员 覃山令人民陪审员 郜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若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