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0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6号原告陈某。被告艾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艾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大云审 判 员  覃山令人民陪审员  郜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若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