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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圣虎与梁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圣虎,梁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992号申请执行人魏圣虎,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圆,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魏圣虎与被执行人梁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梁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魏圣虎医疗费一万五千六百零五元四角七分;二、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由被告梁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圆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圣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69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