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妇婴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妇婴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妇婴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珊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妇婴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1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青岛妇婴医院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案款31200元自动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用368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陈钢成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