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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瑞珍与林星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瑞珍,林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721号之一原告姚瑞珍,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林星光,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案外人俞道光,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案外人姚承炜,男,汉族,1992年1月27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瑞珍诉被告林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瑞珍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林星光名下价值6,072,000元的财产。原告姚瑞珍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整座房屋和案外人姚承炜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整座房屋,作为上述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已予准许。现原告姚瑞珍申请更换财产保全的担保物,即提供案外人俞道光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整座房屋(规划用途商业)作为保全担保,并请求解除对案外人姚承炜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整座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姚瑞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俞道光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整座房屋(融房权证R字第××号);解除对案外人姚承炜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整座房屋的查封[融房权证R字第××号];三、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在查封期间内,案外人俞道光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文挺审 判 员  林远程人民陪审员  倪时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