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生华与谢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华,谢忠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86号原告马生华,男,回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谢忠于,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华与被告谢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马生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生华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