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俞云明与徐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云明,徐亚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674号原告俞云明。委托代理人郦惠敏,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云明诉被告徐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云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俞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