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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俞云明与徐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云明,徐亚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674号原告俞云明。委托代理人郦惠敏,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云明诉被告徐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云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俞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