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刑初2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18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8时5分许,被告人曹××驾驶牌照号为津K×××××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航一路由南向北以60km/h的速度行驶至新港一号路交口时,车辆前部与正横过新港一号路的被害人芋桂芹身体接触,造成芋桂芹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芋桂芹系因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曹××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芋桂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曹××与被害人芋桂芹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林××证言,被告人曹××供述,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驾照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对被告人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牛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轩谊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