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宁夏黄渠桥清真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宁夏荣亨达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宁夏黄渠桥清真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宁夏荣亨达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李荣荣,庞会荣,马太萍,朱学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住所地:平罗县人民东路北侧光辉城市花园1综合楼。负责人张明礼,系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黄渠桥清真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黄渠桥镇惠北街道。法定代表人李荣荣,系宁夏黄渠桥清真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荣亨达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家区燕子墩乡。法定代表人朱亮,系宁夏荣亨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荣荣,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现住平罗县南园小区7-8号商业房。被执行人庞会荣,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平罗县城前进东路鑫盛家园小区5-2-201室。被执行人马太萍,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银基花园2-1-401室。被执行人朱学仁,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银基花园2-1-401室。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黄渠桥清真老豆腐制品有限公司、李荣荣、庞会荣、朱学仁、马太萍、宁夏荣亨达特色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152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34570元,未执行标的980641元;执行费12552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现通过司法查控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