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钟传新与任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传新,任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钟传新,男,生于1973年6月13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任文超,男,生于1974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任文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文超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文超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文超名下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西路一段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