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曹某,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董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