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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登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曹某,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董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晓艳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