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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书扬与被告季绪猛、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扬,季绪猛,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何书扬。委托代理人葛宜兵,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绪猛。被告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士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扬与被告季绪猛、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书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书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扬撤回对被告季绪猛、新沂市万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何书扬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人民陪审员  盖春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妙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