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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134号原告程某某,男。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海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