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134号原告程某某,男。被告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海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