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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党治林、冉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治林,冉光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6民初366号原告党治林,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田万潮,系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光琼,女,汉族,系农民,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治林诉被告冉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治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治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治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党治林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哈希巴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贵 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