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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藁城区龙泽沙发厂诉贾喜旺、马海霞、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区龙泽沙发厂,贾喜旺,马海霞,梁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435号原告:藁城区龙泽沙发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经营者:杜拴庆,该厂负责人。被告:贾喜旺,男,汉族,住长治城区。被告:马海霞,女,汉族,住长治城区。被告:梁峰,男,汉族,住高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藁城区龙泽沙发厂诉被告贾喜旺、马海霞、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藁城区龙泽沙发厂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藁城区龙泽沙发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藁城区龙泽沙发厂承担。审判员  张增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