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云萍与林联胜、周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萍,林联胜,周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762号原告:徐云萍,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杨兴根,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310813501。被告:林联胜,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厨师。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周蓉,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萍诉被告林联胜、周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元,依法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徐云萍负担。审 判 长 袁银保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