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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山西昇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昇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昇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人山西昇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