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宋雨明与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雨明,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155号原告宋雨明。委托代理人李新中、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星,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显龙,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雨明诉被告淮安市恒丰义乌城市场有限公司、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雨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雨明负担。审判员 杨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