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4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长明与陈卫国、余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明,陈卫国,余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466-1号原告刘长明。原告陈卫国。被告余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明、陈卫国与被告余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世杰银行存款1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陈卫国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高山坡居委会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252**)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明、陈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世杰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陈卫国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高山坡居委会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25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