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宋宝林与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林,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宋宝林,男。被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定代表人:孙殿江。宋宝林与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宝林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仅有机动地。2016年4月11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在本院共有三个申请执行人为宋宝林的执行案件,合计欠款126,175.81元。经双方协商,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自愿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宋宝林耕种至2019年4月11日,抵顶三起案件执��款的后期利息。2019年4月11日前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付清全部欠款。如未能付清,土地继续由宋宝林耕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安乐村民委员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宝林自愿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