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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郑宗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5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陈集镇海口村一组9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公诉机关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XXX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沪C0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励学路路口处,追尾撞击李敏驾驶的号牌号码为沪BDXX**小型轿车。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事发后,X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李敏人民币3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具有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XXX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X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维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