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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政凯与刘教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政凯,刘教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林政凯。被执行人刘教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政凯与被执行人刘教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教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教电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刘教电缴纳执行款16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本案诉讼费3500.00元,执行费23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教电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教电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教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林政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教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林政凯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林政凯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政凯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林政凯发现被执行人刘教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6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