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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号(优雅翠园*栋)。经营者张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宁乡县玉潭镇幸福万家食品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康代理审判员  曾志燕代理审判员  刘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思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