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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谢国论与曹茂春、襄阳睿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论,曹茂春,襄阳睿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970-1号申请执行人谢国论。被执行人曹茂春。被执行人襄阳睿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睿智公司)。本院在执行谢国论与曹茂春、襄阳睿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茂春、襄阳睿智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襄阳睿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世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0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金龙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