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温丽与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丽,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1685号原告温丽。委托代理人张妮娜,海区新华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温丽诉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韩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