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民初1805号原告韩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邱某,男,住同原告。原告韩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高松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被告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行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共同承担。被告邱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04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生男孩邱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6年3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子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等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雨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