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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苏家国与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家国,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51号申请执行人苏家国,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家国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14)第4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6月至9月的工资1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立的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14)第4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兵审判员 崔 红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