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周清、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62-1号申请执行人:周清,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住址机构代码58152778-2。法定代表人:方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清与被执行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