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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雪原与张银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原,张银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雪原,男,1996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新源镇团山村,身份证号220724199601295459。委托代理人付孝春,女,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在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2303197301223620。被告张银玲,女,19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沙砾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原诉被告张银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原告负担882元,余款8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