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成与被告罗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罗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850-1号原告陈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幸福村。被告罗发燕,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水清镇土桥村。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陈成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财产即案外人陈小英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化路中段房屋。现原告陈成提出变更担保财产的申请,请求将担保财产变更为案外人陈小英所有的座落于南溪镇仙源长街东段房屋。案外人陈小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上述房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陈小英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化路中段房屋的查封;二、查封案外人陈小英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仙源长街东段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由陈小英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小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