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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申请执行曹启开等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陈明秀,曹启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木材公司西侧。负责人陈宝珍,行长。被执行人陈明秀。被执行人曹启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方正公证处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2)包方证内经字第644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公证书。经审查,该执行证书制作过程中,未能向陈明秀、曹启开送达核实债务通知书,未能体现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12)包方证内经字第644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还款协议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少东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