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烟台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李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李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93号原告烟台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泰山路18号-B-1-1号。负责人曹长蛟,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厚光,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丽芳,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李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烟台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柯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