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小琼诉苏坤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67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7日。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善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