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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小琼诉苏坤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67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7日。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善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