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砀山县华阳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砀山县华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93号原告: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1698978755D(1-1)。法定代表人:薛同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华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小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薛楼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薛楼建投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华阳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木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华阳木业公司处在停业状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