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淮民二破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破产清算案终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淮民二破字第2-5号申请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龚乃勤,该破产管理人清算组长。2016年3月20日,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破产财产因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破产清算程序。申请费30万元,从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孟庄煤矿财产中先行清偿。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夫军审判员 王永进审判员 夏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