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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0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031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00号。负责人:傅河水,行长。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映。被告:冯映。被告:吕旭东。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从2015年5月4日开始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3、原告对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借款1500万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债权对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劳动路74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6)第101-2307号】的拍卖、变卖款在最高额368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冯映、吕旭东对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2015信银杭义乌最抵字第1510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劳动路74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6)第101-2207号】为其履行债务作最高额3685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冯映、吕旭东签订了编号为2015信杭义银最保字第1510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两被告为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因原告与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作最高额保证担保,主债权最高额为38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两年等内容。2015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字第01103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4日;贷款利率为年息6.95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二十日;如逾期归还本金,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等内容。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1500万元。2015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补字第011039号《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字第01103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按月付息变更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并从2015年5月21日起未支付利息。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原告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劳动路74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6)第101-2307号。最高额3685万】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冯映、吕旭东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21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