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彩红与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红,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1294号申请执行人李彩红,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郸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润华。李彩红申请执行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彩红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王国民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