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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3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与杨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杨小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3民初86号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号。负责人王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伟���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小玲。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以下简称“三峡文玩城”)与被告杨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芹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峡文玩城的委托代理人廖伟,被告杨小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双方均申请庭外和解,后和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峡文玩城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将位于胜利四路2号三峡古玩城内编号A1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于4月19日签订了相关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月租金为3379元,租金分两次支付,即2015年4月19日支付租金20274元,2015年11月1日之前支付20274元。但迄今为止,被告仅支付了租金7888元,至2015��11月1日,被告欠交租金数额为3266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租金3266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小玲辩称,合同签订后我们前期积极支付了房租,但到了6月份雨季,因墙体全部渗水导致墙纸、木地板都泡坏了。我和别人合租的房屋面积为50多平米,房屋柜子都很潮湿,销售的木制雕刻品也都发了霉,最后我的合作伙伴也经营不下去了,原告一直没有给我解决这个问题。房屋漏水、渗水给我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我投资的10万元基本全部打了水漂。而原告只想收房租,不过问我的损失,我认为租金不应该继续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原、被告在宜昌市胜利四路2号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杨小玲从原告三峡文玩城处承租编号为A1的商铺,总面积为51.99㎡,租期一年,自2015年4���20日至2016年4月19日,主要用于经营木制品和手串;月租金为3379元,首期租金为20274元,对应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后期(半年)租金在2015年11月1日前支付;押金约定为5000元。后双方口头将租金支付方式变更为当月支付下个月的租金。当日,被告杨小玲支付了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租金4509元;2015年5月29日,继续支付了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3379元。自2015年6月底宜昌市进入雨季以来,该店铺开始渗水,导致屋内潮湿、部分墙纸脱落、部分墙体墙纸及木质产品发霉。原告三峡文玩城在8月(雨季停后)做了相关维修。双方就租金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但最终未达成一致协议。2015年12月21日,被告杨小玲将店内所有货物清理出来,将商铺腾退给原告三峡文玩城。上述事实,有《商铺租赁合同书》、收据两份、微信记录、《地下室租赁合同》、照片、视频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本案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因为渗水问题影响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庭审查明2015年7月、8月处于雨季且未做维修,故这两个月的租金应不予支付;自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21日,因该商铺经过了维修大致排除了渗水的不利影响,且被告杨小玲在继续占用该商铺直到2015年12月21日才清空货物腾退商铺,故该期间的租金应依约支付,即被告杨小玲还应向原告三峡文玩城支付租金12502元,此后原告三峡文玩城接收了商铺,为该商铺的直接控制方,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至此已经实际予以解除,原告三峡文玩城无权再要求被告杨小玲向其支付此后的租金,故对于原告三峡文玩城所主张的高出此数额的租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杨小玲抗辩因产品发霉而遭受损失,因在本案中未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且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在本案中不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支付房屋租金12502元。二、驳回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小玲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被告杨小玲负担57元,���原告北京重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三峡文玩城负担252元。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梦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