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丽与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陈新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陈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423行初5号原告郭丽。委托代理人张正权、杜德荣,系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余新安,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被告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第三人陈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市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西秀区规划局、安顺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丽负担。审 判 长 胡石云审 判 员 张俊军人民陪审员 伍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