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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坤六诉郭瑞凯、郭维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坤六,郭瑞凯,郭维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79号原告白坤六,男,汉族,1945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文超,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郭瑞凯,男,汉族,1993年5月28日出生.被告郭维山,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锦,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白坤六诉郭瑞凯、被告郭维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坤六撤回对郭瑞凯、郭维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8元减半后收取64元,由原告白坤六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