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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251号盛某某唐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公司土建工程TJ4合同段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唐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公司土建工程TJ4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251号原告盛某某(曾用名盛某良),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某某村大古塘村民组。原告唐某某,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某某村大古塘村民组。二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刘京南,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公司土建工程TJ4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丁伟先,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攀贵,湖南首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唐某某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公司土建工程TJ4合同段项目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盛某某、唐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某某、唐某某共同负担。审 判 员  俞世春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