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闫淑芬与被告冯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芬,冯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210号原告闫淑芬,女,16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冯艳利,女,44岁,汉族,市民。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淑芬与被告冯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淑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跃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