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邹应喜与吴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应喜,吴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邹应喜。被告吴伯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应喜诉被告吴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应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应喜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顺祥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