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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邹应喜与吴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应喜,吴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邹应喜。被告吴伯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应喜诉被告吴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应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应喜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顺祥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