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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行审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金红、肖自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金红,肖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审127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晗,主任。委托代理人龚友富,该单位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益振,该单位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金红,男,生于1980年6月2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肖自芳,女,生于1981年6月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依法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4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4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4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4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君审判员  沈作东审判员  朱显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